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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节能开发商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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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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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开始面向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以及直辖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据了解,这是建设部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法。该《条例》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整个过程中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并且要求这些建设开发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建设部有关官员表示,出台该《条例》主要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同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都必须按照该《条例》进行开发施工。
该条例还提出了节能建筑可以享受的经济激励政策:首先,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第三,税收优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该条例奖罚分明,建筑节能可享受三大优惠政策,同样,违反本条例的也会有相应的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最高罚款20万元。
政策解读
■建筑是否节能谁说了算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测评责任。
■责任单位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装修房屋破坏节能业主也要受罚
根据条例,今后购房人因装修而破坏房屋的保温供暖系统的行为要受到管制。该条例明确: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条例规定,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节能
据介绍,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
■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供暖系统,没有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
■公共部分应当安装节能灯具,新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新建建筑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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