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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房屋权属登记 房产登记抵押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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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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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5日起,北京市房屋抵押登记中不再登记抵押期限。此前房屋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中的约定期限栏也不再填写。
六项权属登记有了专门规范
昨天,北京市建委发布《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六项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进行了规范,列出了详细操作规程。
根据《规范》,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以未出售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核减已转移登记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交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情况说明,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买房皆应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含经济适用住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买房人所购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解除抵押。
抵押登记后,为抵押权人核发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附件),并在四份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中注记已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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