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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贸桥车祸一乘客家属获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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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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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4日凌晨,一辆轿车从国贸桥坠落,造成车内司机和乘客6人全部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先后将司机所在的华昆天音音乐创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朝阳法院审结了其中一起损害赔偿诉讼,死者之一张某的父母获得了24万余元的赔偿。
死者家属张某夫妇索赔63万元
张某夫妇诉称,1月4日凌晨1时55分,华昆公司职员颜某醉酒后驾驶该公司一辆“起亚”牌小型客车,内乘二人之女张某等5人。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主路国贸桥东北匝道处时,车左侧与匝道北侧护栏相撞后坠入桥下,造成驾驶员颜某及乘车人张某、王某、高某、于某、吴某6人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认定驾驶人颜某系醉酒后超速行驶,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父母认为,华昆公司作为颜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人提起诉讼,要求华昆公司支付要求各项损失63万余元。
司机单位事故车辆不属于公司
华昆公司承认颜某是其公司的职员。同时介绍,死者张某及其他同乘人是颜某的网友。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发生前,颜某与张某等人在进行网友聚会,事故时间已是公司下班时间。颜某在事发时未执行公司职务,车内的同乘人也与公司无任何关系,驾驶人颜某是在私人时间内和网友聚会后因醉酒驾车而发生事故。
华昆公司表示,颜某作为事故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张某作为乘车人,明知司机颜某饮酒仍然乘坐,也有部分过错。公司已经预先支付了事故救助、丧葬费等费用1万余元。
该公司同时称,华昆公司的前身为北京美亚欧经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美亚欧公司)。2005年11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后更名。颜某所驾驶的小客车属美亚欧公司的财产,华昆公司从不知道有该车的存在,也没有实际控制过该车。
法院公司赔偿家属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华昆公司人员颜某醉酒后超速驾车致使车辆冲破护栏坠入桥下,致使同乘人之一的张某死亡,颜某的重大过失行为是此次恶性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
华昆公司从未实际控制过肇事车辆,属对本公司财产管理上的失职行为。肇事者颜某违章驾驶车辆的重大过失行为与华昆公司管理车辆的瑕疵、失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华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表示,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使其神志不清的状态,可推断其在乘车时应知或明知司机颜某已经醉酒。张某应知或明知司机醉酒的情况下,仍然乘车。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华昆公司赔偿张某夫妇死亡赔偿金24万余元。
目前,其他相关索赔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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