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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利国利民 健身设施建设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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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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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物质基础,但是目前北京市的体育设施还不能满足群众的健身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专列一章来解决健身设施问题。
针对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中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易出现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通报规划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加大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为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了可操作的措施。
随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数量增多和使用时间的延长,其设置、管理、更新等问题亟待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的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据悉,现在体育部门已制定完成了《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与《条例》同步实施。
另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内部体育设施是丰厚的资源,为鼓励这些单位体育设施向社区开展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开放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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