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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门”七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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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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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地产代理员有责任尽可能向消费者提供下列资料,未能提供的数据,代理员亦应如实告知。要做个精明的消费者,您就要知“开门七件事”,那么究竟有哪些呢?
楼盘的现在拥有权,亦即谁是业主,以政府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为准。
楼盘本身的产权负担,例如银行按揭、钉契等,以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为准。
楼盘的可售面积,以土地注册处或差饷楼盘估价署的楼盘楼龄及面积信息服务纪录为准。
楼盘的落成年份,根据入伙纸或其它有关文件,以土地注册处、差饷楼盘估价署的楼盘楼龄及面积信息或屋宇署的纪录为准。
楼盘用途的限制,例如只限用作住宅等。限制的条文以土地注册处或屋宇署纪录的入伙纸内容为准。
有关该楼盘的官契或其它租契的未满年期,期满是否可以续约,以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为准。
楼盘是否有改建以及进行改善或修葺是否要买家负担费用。此项数据须由卖家先向地产代理书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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