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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就等于性屈从吗?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 ]

     绝大多数女性都渴望结婚,渴望与心爱的人白头到老,渴望过平静温暖的家庭生活,享受人生天然乐趣的希冀。但是,在以往的封建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妻子在性生活中的遭遇却相当不幸。许多大男子主义者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强制地,粗暴地对待妻子。结果,本来应是天伦之乐的夫妻性生活,变成了对许多妻子的摧残与折磨,变成女性的痛苦和负担。
  
     绝不是由于女性的生理或心理天生较弱或天生被动无能。这是由于封建社会把婚姻看做男人“购买”女人,妻子是被丈夫买来的“财产”,是靠丈夫养活的“二等人”。妻子除了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之外,仅剩的价值就是做一个性玩具,随时按丈夫的要求来满足他们的性欲。这样,妻子本应拥有的性权利,性意愿和性乐趣,就被看作是不重要的,不必要的,甚至被根本否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消除了封建式财产婚姻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依据,但是在夫妻性生活这个隐秘的领域中,女性的权利与地位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除了封建思想对男性的影响之外,女性自己怯于或羞于谈论夫妻性生活问题,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妇女理论界对女性的婚姻权利非常重视,不断重申和宣传,妇女具有自主恋爱、自主结婚、自愿离婚,以及再婚的权利。这些当然都十分重要,但它们也都局限在性关系方面。多数妇女还不习惯于公然申明和坚持自己在具体性生活中的权利。
  
     实际上,夫妻性生活从来都是婚姻的一项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内容。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理所当然应该相互承担起与对方过性生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封建男权思想把这种责任和义务歪曲了,使许多丈夫和一些妻子至今仍对此抱有种种糊涂认识,我们必须重新弄清楚。
  
     首先,社会主义婚姻是男女相爱的产物,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整个人身的占有,更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必须按自己的意愿办事。我们知道,性权利的核心是在性生活中具有自己独立的、不容侵犯的意愿,因此责任和义务都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性权利。在夫妻性生活中,双方是否自愿参加、希望怎样从事、喜欢按何种内容和频率来从事等问题,仍然首先应该由他(她)自己来决定,然后才谈得到履行义务与相互协调。这里的关键是:责任和义务是双方由于真诚相爱而自发产生并自愿地相互承担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独立自主的意愿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因此它们既不是婚姻的法定内容,也没有任何强制的效力。如果强迫对方,就是破坏了责任和义务的基础,对方当然就有权利拒绝履行这种被扭曲的、变质的义务。
  
     其次,婚姻是一种长期的共同生活方式。结婚时,人们考虑的是一些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例如基本性格、经济生活、养育后代等等。因此,与一个人结婚就意味着答应与他(她)长期共同生活。但夫妻性生活都是一次一次地进行的,影响性生活的因素大多是短期或临时的因素,例如生理状况、心情、条件等,尤其要看双方是否有性要求。夫妻是否过性生活完全取决于双方每一次的具体状况。因此,结婚绝不是女性永远地"献出自己的身子",更不是一次性地、不可改变地割让自己在每一次性生活中的应有权利和意愿。如果认为妻子同意结婚,就是永远同意随时放弃自己的性权利,那她岂不是玩具?
  
     第三,婚姻只限制夫妻不得与其他人过性生活,却没有规定必须在婚内过性生活。严重的性生活不和谐,可以形成离婚的原因,但法律规定:最后的和唯一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可挽回。因此,夫妻过性生活只是应该的,却并不是必须的;只是提倡的,并不是强制的。社会、法律和任何一方都无权也不应该惩罚不愿过性生活的对方。具体到任何一次具体性生活中就更是如此。
  
     第四,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相同的和平等的,出现矛盾只能平等地协商解决。即使矛盾到了根本无法解决的地步,唯一的办法也只有离婚,允许双方重新选择;绝不容许一方以此为理由来强迫另一方。如果使用强迫或暴力,就构成了侵犯对方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一些妇女运动获得巨大成功的发达国家,不但全社会的舆论,就连法律也认为,丈夫若违背妻子的性意愿,强制她性交,同样是犯了强奸罪,同样会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法律,一些同志还觉得这"太过份",无法接受。除了其它种种原因外,也与广大妇女还没有意识到婚姻与性有区别,婚姻不能抹煞女性的性权利,不应包庇夫对妻的强迫性行为有关。随着妇女的日益觉醒与其它方面平等地位的加强,这个问题很快的将提上妇女和全社会的议程。毕竟,妻子的性权利要靠全体女性来共同不懈地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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