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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论性与婚姻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 ]

   一、婚姻的概念、特征及其本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即男女相亲,结为夫妻。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2.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婚姻形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还各自具有其不同的情况和特点。现代的婚姻概念比人类初期的婚姻概念要复杂得多。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了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其基本点是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亲属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亲属是由婚姻发展的必然结果。
  
     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核心是以男女互爱为纽带,与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社会和法律所认可,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依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婚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此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发展、变化和性质、特点,受到自然规律的一定的影响,但主要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家庭则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婚姻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发展过程。
  
     人类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发泄,没有羞耻,性爱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没有婚姻家庭。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 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サ恼庖唤锥紊希舶ㄏ嗷サ男越还叵担颜庵止叵悼醋髯匀欢坏氖隆薄U庵只橐龅牡湫托问剑辞仔值芙忝没ノ蚱蕖=幼哦鞲袼褂炙担骸跋耐牡那资糁贫?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份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份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远系一群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 88页)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 。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 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都属于一夫一妻家庭类型,但由于各该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不同形式而各有区别。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婚姻的缔结往往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资产阶级衽以通奸、宿娼等作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新中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结婚、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禁止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婚姻与性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婚姻与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人类性行为是受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和制约的。人类社会将性的关系以婚姻形式制度化之后,夫妻关系是婚姻的基础,而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姻与性的问题,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夫妻生活的和谐美满、家庭的幸福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发展的一个很现实的需要研究的问题。
  
     人类的婚姻与性行为同社会的发展是相互起作用的。首先是人类的婚姻与性行为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影响到各个方面;同时,社会发展又对人类性行为有着道德的法律的规范要求,进行调节、制约、限制。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与性行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人类性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婚内的、婚外的,正常健康的、违法犯罪的,常态的、变态的,等等;除“自慰式”方式外,一般都反映为社会性问题,对社会发生积极作用(如夫妻间和谐的性关系性行为,对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与文明发展的积极作用)或负面的、消极的、甚至破坏作用(如不道德的、乱伦的、违法犯罪的、变态异常的性行为等,对社会的负效应)。要研究各种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性行为,研究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的、消极的各种不同的影响作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以确保真正建立在诚挚爱情基础上的正常健康的一夫一妻制,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应,预防和制止、杜绝不良性行为及其消极社会效应。
  
     2.社会发展对婚姻与性的制约影响作用,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人们的性行为必须符合个体社会化要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为了协调好人类性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研究性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其形成,研究法律对性行为的制约、限制、禁止和适应,性行为方面的个体社会化要求,是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通过道德法律教育,通过必要的社会舆论谴责和国家法律制裁而实施。
  
     以上说明,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协调、促进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四、婚姻是两性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婚姻是两性的合法结合。建立正常健康的恋爱婚姻观,必须正确地理解人类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一般说来,恋爱婚姻及性观念的正确与谬误,往往集中表现在对人类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及其辩证关系的认识和态度上。
  
     性的生物基础是它的自然起源,而性的社会基础则体现了它的本质。实际上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本能的属性,是维护种族生存的必需。人类进入青春期以后,脑垂体性腺激素分泌增加,促使性腺分泌激素,从而引起人体内部性激素增加,这种人体内部生理条件的变化就产生性本能冲动,而引起性欲。这是延续后代所必须的条件和要求,决不是什么邪恶的东西。古人道:“食、色性也”,这是说性的要求与吃饭的要求一样,都是人类的天性、本能,是自然属性。但是,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综合。按照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人们的性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纯真爱情和崇高义务相结合基础上的特殊性的情侣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婚姻家庭为形式而表现的。所以说,人类的性与其他动物的区点就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类性行为的目的决定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它受社会规范的约束,体现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人类的需要分为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精神、享受的需要等,性行为的本能驱使,仅仅起繁殖后代的作用,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而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美满融洽,心理相容则形成为一种高尚的情操—即由纯真的情感和思想结合在一起的、较复杂而带有理智的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境界,这则是一种高级的需要,这无疑会对社会的文明和发展进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人类性行为一开始就是异于动物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仅仅是纯生物的本能的表现,而是生理、性欲和精神渴求的一种有机结合,是爱情与性欲的统一,需要与社会要求、社会行为规范相适应。道理很简单,“人是理性的动物”。性欲的要求是每个人的个人的事,而性欲的满足通常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有一个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问题。当然,性行为的社会属性表现是比较复杂的,也不都是正常的健康的。有些人的性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反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需要。例如有的出于生育的目的去“租妻”、“借种”;有的出于政治的目的,实行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和亲”、美人计等;有的出于经济目的去卖淫,只要对方有钱就行;有的则是为了报复异性;还有的为了赚钱而生育孩子出卖;也有的出自炫耀自己的目的的妻妾成群。此外也还有的为了淫乐、淫乱的需要而玩弄摧残异性,以及各种变态的性行为等。这形形色色的需要与现实的社会环境条件和精神风貌有很大的关系。它实质上是社会文化条件和精神风貌发展状态的一种反映,只是积极的反映和消极的反映之不同的反映而已。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道德文化精神风尚是随着社会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彼此消长而发生良性发展和恶性转化的,这也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道理所在。
  
     我们必须强调性的社会属性,开展性科学研究,加强性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恋爱婚姻观,建立性文明、扫除性愚昧,预防和矫正性罪错,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五、婚姻的基础是两性间的真挚的爱情
  
     人们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纯真爱情和崇高义务相结合基础以上特殊性的情侣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婚姻家庭为形式而表现的。人类性行为应当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性行为,保持其严肃性,这也是对社会对个人及亲属负责任的表现。
  
     爱情是人类男女间基于生命繁殖的本能和确保身心快慰而产生的互相倾慕和追求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综合现象。正如瓦西列夫所说:“爱情是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的内容丰富的现象。爱情的根源在本能,在性欲,这种本能的欲望不仅把男女的肉体,而且把男女的心理引向一种特殊的、亲昵的、深刻的相互结合。但是爱情不仅仅是一种本能,不仅仅是柏拉图式的神奇剧、淫欲和精神的涅盘。爱情把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联结在一起,它是生物关系和社会关系、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综合体。是物质和意识多面的、深刻的、有生命力的辩证体。”(《情爱论》)三联书店。1985年,第42页)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基础决定人的性欲,但性欲只是情欲的生理基础,并不等于就是爱情。人类的性与动物自发的本能反应不同,它不仅表现为生物学特征,更表现为社会特征。也就是说,异性间互相吸引、情欲的产生都是性本能的反映,爱情包括性欲的因素,但并不归结为性欲,爱情是经过人类文明净化的美好纯真的感情。
  
     爱情是人类异性间的一种崇高情感,具有排他性、专一性、只存在于彼此相爱的男女之间。两性间的爱情,不仅由人的自然属性即生物属性所决定,而且还有人的社会属性即人们在社会中的活动、地位、需要、社会的伦理观念、价值观念等社会属性所决定。因此,爱情在爱的形式、内容、求爱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时代、民族、阶级、国家的一些具体特点。爱情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但它又不等同于婚姻。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时代,爱情与婚姻往往相脱离,存在着无爱情的婚姻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及其以后,随着人的个性解放,才开始出现了爱情与婚姻的结合和统一。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观念等因素仍影响着人类的爱情与婚姻。一般来说,两者并不能真正实现统一。有爱情无婚姻,有婚姻无爱情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婚姻是与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婚姻的动机却往往不单是性,而是较为复杂的。德国社会学家穆勒里尔曾将人类婚姻的动机归结为三种,即经济的动机,生育子女的动机及感情的动机。并将三种动机的重要性依时代变化列其先后;上古时代,经济动机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爱情即满足性的需要第三:中古时代,生育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爱情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经济第三。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是比较复杂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人们的婚姻动机就更为复杂,金钱关系的位置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恩格斯曾经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它对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8页)事实上,建立在金钱、门第、权势等基础上的这种没有爱情的婚姻,既是不道德的,也将不会幸福。如何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婚姻观,建立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重要问题。
  
     人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真正的爱情才能逐步成为婚姻的感情基础,使爱情与婚姻达到有机的结合和统一。一般说来,幸福和谐美满的婚姻,其主要特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两性的婚姻结合应以爱情为基础,提倡恋爱婚姻自由。作为情爱伴侣结合的婚姻,应该坚持自主自愿。自主即男女双方是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真诚相爱;自愿,即男女双方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的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对婚姻关系的基本道德要求。
  
     2、是夫妻间的性生活应当文明健康,反对性放纵,反对追求低级趣味,提倡树立高尚的情操,双方应互敬互爱,特别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3、是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不管公开的还是变相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的还是一妻多夫的。应杜绝婚外性关系。
  
     4、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都是不符合道德的。任何男女都要自觉地杜绝一切形式的主从隶属关系的产生。
  
     5、是夫妻性生活应建立在平等信赖的基础上,忠贞必须是男女间相互的;要去掉强迫对方服从的支配感,要相互尊重对方与其他异性之间的正当健康的交往。
  
     6、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与性的问题是复杂的。在现代婚姻中,一般来说,性爱的因素是越来越大,其他因素的影响干扰也趋于越来越小,这是历史的必然,但在当前,性与婚姻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卖淫嫖娼、重婚纳妾、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色情服务、性异常、性虐待、性犯罪等都比较严重。这许多问题涉及到公民道德文化素质,也有婚姻质量不高和法制观念薄弱等问题,上述问题,既有生物学方面的问题,又有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的问题,而更复杂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历史的、科学的、社会的多方面的局限性,在对人类性问题上仍存在着许多谬误与邪说流传的恶劣影响,往往使人们不能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地对待性的问题。要批判那种所谓性自由、性解放、性行为商品化的错误观念,制止性越轨、性违法、性犯罪行为。失去道德法律规范的约束,不履行严肃的法纪,必然会导致性关系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并且直接影响子孙后代的素质。因此,必须提倡建立在纯真爱情基础上的以婚姻家庭为形式的性关系。
  
   六、研究婚姻与性,对于社会的文明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揭示人类性问题的本质—即性的社会性。这是科学地解释和正确地对待婚姻和性问题的前提。只有把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相互关系和性行为与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关系等搞清楚,才能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正确的对待婚姻恋爱和夫妻生活问题,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应,限制和逐步消除其消极社会效应,有成效地促进社会的文明与发展。
  
     2.有利于帮助指导建立夫妻间正常健康和谐的性关系和巩固发展家庭的幸福和睦关系。家庭是由婚姻和姻亲血缘关系组成的,而夫妻双方的关系又会直接影响制约着整个家庭关系的状况与发展。科学的性观念、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协调适应的性生活是巩固和发展夫妻关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缺乏这样的思想和感情基础是不可能搞好家庭关系的。而家庭关系的恶化必然波及子女和影响社会。
  
     3.有利于开展性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性道德和建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青少年是一生中世界观、人生观、幸福观、婚恋观的形成和个体社会化适应的关键时期,是长知识、长身体、生理和心理变化急剧、可塑性最强的时期,也往往是由于性的生物性因素急剧发展与心理性因素、社会化要求不相适应,最容易出偏离越轨行为的危险时期。这个时期性机能的成长很快,如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教育引导,最容易出问题犯错误走邪路。早恋,早期或婚前、婚外性行为,卖淫嫖娼,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多在此时期发生。正确的性教育包括性伦理道德教育,法律的教育和积极的引导灌输,这对于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性观念,树立正确的性态度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加强性与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性道德观念的养成。围绕着人类的性与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问题,旧的不健康的低级庸俗的观念和不恰当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对农村和文化落后的地区仍然有其一定的影响,而在经济文化发展快的地区,腐朽的资产阶级的观念(包括性自由、性解放)和生活方式又有较大的冲击和某种程度的泛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都需要加强性与婚姻方面的研究,加强群众性的普及教育工 作。
  
     5.有利于完善有关婚姻与性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性保护措施。目前性罪错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且呈上升趋势。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有力地打击性犯罪和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加强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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