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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超市投毒敲诈第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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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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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先后在河北、天津、北京制造了13起“超市投毒”案,并以投毒为名对超市进行敲诈的尹刚,今天上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2个月。
从2004年11月4日至11月15日间,尹刚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2起,累计金额人民币2.2万元,其实际得款人民币1100元。尹刚每次作案基本都采用一种方式:将含有农药“氧化乐果”和“呋喃丹”成分的注射器及声称已在超市所售食品内投毒的恐吓信放在商场超市存包处,以此要挟超市向“李洋”(其伪造的身份证)的账户内存款。其中,从11月12日至11月15日间,尹刚先后勒索北京多家超市。为了保证消费者安全,所有被敲诈的超市都在第一时间将所有上架食品撤下检查,所造成的损失超过数百万元人民币。11月15日至16日,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配合警方先后两次向尹刚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100元。11月16日,尹刚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放置毒物注射器及恐吓信的方式,威胁河北及京津地区的多家大型超级市场,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其行为给被害单位的经营活动均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尹刚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照片及虚假姓名,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与其所犯敲诈勒索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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