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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借“偷一罚十”店规滞留少女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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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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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超市购物时偷拿了一个文具盒,河南获嘉县一农村女孩被超市以“偷一罚十”的店规滞留长达数小时,最终导致精神失常,辍学在家近两学期。为此,该超市被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
2003年11月6日,河南获嘉县位庄乡13岁的女孩小惠(化名)到获嘉县新运超市购物。其间,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小惠偷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未付账,随即依照超市“偷一罚十”的店规,要求小惠以10倍于1.8元的价格购买该文具盒。因身上带的钱不够,小惠随后被迫在超市滞留长达五六个小时,后独自逃离出走29天,并患上神经性恐惧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治疗38天出院后,仍辍学在家近两学期。为此,小惠的父母以超市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及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两审作出判决:被告获嘉县新运超市赔偿原告小惠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3129.36元。
判决生效后,获嘉县法院迅速立案执行,但超市一度以承包人已经更换为由拒绝履行,法院最终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超市将9000余元赔偿款全部交到了法院。日前,执行法官亲自登门将该笔赔偿款送到小惠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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