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市场/汽车大全 > 正文
|
|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
|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大
中
小]
|
|
1.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条件要求
经济适用房的合法产权人都可以将自有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2.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税费要求
①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5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② 合同印花税:房屋成交金额的0.0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③ 契税:按房屋成交金额的1.5%计算,由双方约定由何方承担;
④ 过户手续费:买卖双方各50元/套;
⑤ 土地出让金:由买方按房价款的3%补交(已由原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交纳了综合地价款部分,不需再补交该费);
⑥ 维修基金:由买方根据卖方实际用掉的数目补交;
⑦ 由买方交纳的其他零碎费用。
3.上市手续的办理
①寻找到买家后,申领上市出售表。
经济适用房的售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它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②与买家达成买卖协议,签订好买卖合同。
③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④买方持买卖合同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⑤买方持立契过户、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它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推荐女性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