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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成惨祸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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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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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的王彪(化名)是台州温岭人,一年前的那场车祸让他失去了惟一的儿子王虎(化名)。因为肇事者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地拒绝了高额赔偿。不过,王彪最近却决定向这一行规挑战,因为他发现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告知义务。
酒后驾车造成车毁人亡
2004年11月29日,王虎带着几个朋友开着父亲半年前新买的宝马车去乐清办事。当天晚上,在乐清开回温岭的路上,在过一个急转弯的时候,因车速过快造成侧翻并冲出公路。王虎和车上另一乘员当场死亡,当时的驾车者钟某及另两名乘员重伤。宝马车也因此严重毁损,已没有修复价值,只能做报废处理,70多万元买来的车子瞬间成了一堆废铁。
乐清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钟某酒后驾车,对这起两死三伤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判决钟某赔偿王彪全部经济损失80多万元。但是由于没有偿付能力,判决书成了王彪手上的一张空头支票。丧子之痛的王彪陷入了绝望。
多次交涉保险公司拒赔
见钟某无力偿还,家破人亡的王彪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实际上车祸发生的第一时间里,王彪就赶到了现场并立刻通知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营销服务部。2004年4月,他在该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以钟某酒后驾车为由,拒绝向王彪作出任何赔偿。因为该公司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明文规定,肇事司机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会把酒后驾驶列入免责范围,在保险公司看来向王彪赔偿是不可能的事情。经多次交涉,保险公司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想想保险公司有理有据,王彪知难而退了。
投保人没有在投保书上签字
去年11月,就在王彪感觉索赔无望的时候,他却听说了这么一件事情:余杭一车主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保险条款,逃逸属于免责范围。但车主却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他,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免责条款告诉投保人,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最后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彪顿时眼前一亮,自己的遭遇不正和人家的差不多吗?王彪这时才仔细回忆了当时投保的情景。2004年4月,他以70多万元的价格向温岭一家汽车经销商买下了一辆华晨宝马530I型轿车。当时经销商提供的是全程代理服务,即代办上牌代办保险。支付了购车款后,王彪就放心地让经销商去张罗一切。
2004年4月16日,经销商将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交到了他手上。保险总金额为70万元,保险期至2005年4月16日,保费共10200元。
“因为全都由经销商代办,到最后我只拿到了保险单和发票,从没有看到过投保书,更没有看到免责条款。”王彪回忆,经销商非常顺利地办好了保险的所有手续。
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未尽告知义务
“投保人连字都没有签,保险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认为,对于条款中所列出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必须主动告知投保人。
高振华告诉记者,免责条款与普通条款有重大区别,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自然也要严格多。要履行这个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必须敦促投保人完整阅读免责条款并签字。现在的事实是,保险公司拿不出由王彪本人签名的投保书,也就说明保险公司没有向王彪告知免责范围。
“除非王彪与经销商之间有书面委托书,否则保险公司不能让经销商代办,更不能在投保书上代签名。”高振华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违规操作致使投保人丧失知情权,保险公司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为过错行为喊冤
“酒后驾驶是违法的,即使我们有不规范的地方,也不可能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对于纠纷的升级,该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科的林科长觉得很委屈。他说,酒后驾驶不能赔偿,这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如果仅仅是因为操作程序上的漏洞而要求赔偿,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由经销商全程代办保险,实际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不光是我们公司,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行为。”这家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办公室的张先生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向记者坦言,由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一般都有固定的业务联系,很多时间本该由投保人签名的投保书,往往就由经销商代签了。这样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减少手续,方便投保人。
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大家都这样做了,并不表明这就是合法的。”高振华告诉记者,即便是有再合理的解释,保险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因此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还是不赔,由于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无法作出让步。王彪决定挑战保险业的这一行规,目前已正式委托高振华作为其代理律师。3月20日,王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48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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