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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将扩大至全部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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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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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8月1日起,国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将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至此,国内载客车辆全部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这是记者28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
在M1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的基础上,9座以上客车的召回管理也日渐进入有关部门的视野。有关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9座以上载客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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