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女性生活/性感女人 > 正文
|
|
注意!让宣传品『作证』靠不住
|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大
中
小]
|
|
编辑同志:
我买的房子最近可以入住,但当我去看房时,却发现当初销售人员向我承诺的配套尚未或根本就没有迹象变为现实。当我与开发商理论时,他们说,当初接待我的销售人员已经调离,他们管不了。当初的承诺我并没有记录,我也不能自己给自己证明。不知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新
李新朋友:
现在许多房地产广告或售楼书都对其配套设施等做出种种美好的说明和承诺,但住户投诉开发商未能实现承诺的事却屡屡发生。从法律上讲,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广告和售楼书都不能或不足以作为证据。北京市土地管理局统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契约》中规定:“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门用来说明“房屋状况”、“共有共用部位”、“付款方式”的附件在契约最后。如果补充条件或附件中对装修设备标准、配套设施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商品房交付时,就必然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在附件中没有对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做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楼书及其他售楼材料中所做的承诺可以作为确定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的参考依据,对对方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购房人的保障作用并不充分。
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时,一定要将开发商所承诺的条件逐一明确,具体写入正式合同中,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法,千万别怕麻烦或碍于销售人员的热情不好意思。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推荐女性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