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女性生活/性感女人 > 正文
|
|
肇事司机马英豪因“二次辗轧”昨日受审
|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大
中
小]
|
|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省会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调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辗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马英豪也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不久前,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本报曾对此进行追踪报道,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昨日上午,马英豪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焦点,控辩双方为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焦点: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马英豪被带入庭审现场,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认为,马英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马英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焦点。公诉人当庭对马英豪进行了发问,宣读了有关证据。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马英豪说,他真的没想故意杀人,当时第一次撞人后,他根本不知道撞的是什么,想调转车头回去看看,由于前挡风玻璃被撞坏了,他看不见躺在地上的伤者。
在各类证据中,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是最重要的一个。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该录像资料,包括马英豪在内,法庭内的人都进行了观看。死者武志身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参加了此案的开庭。她看到儿子被撞的录像资料后,在法庭上哭泣起来。该录像显示,马英豪驾车将人撞倒后,又调头朝被撞倒在地的伤者辗轧了一次。马英豪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后,公诉人又重新播放了一遍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马英豪在第一次撞人之后“二次辗轧”之前,有其他车辆从现场通过,绕开了躺在地上的伤者;“二次辗轧”后,现场留下一本书和一只鞋,其他车辆也都绕过了书和鞋子。公诉人以此说明,躺在地上的伤者是能够被看见的。
马英豪称当时本田车前挡风玻璃坏了,看不清躺在地上的伤者。对于这一情形,公诉人在法庭上还提供了一份特殊的证据:办案民警在侦查此案时,特意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民警在一天晚上的某个时间段,开着那辆前挡风被撞坏的本田车,在案发地段进行了实验操作,一个模拟人放在武志身第一次被撞后躺倒的位置,本田车上的实验人员通过前挡风,能够看到倒在地上的模拟人。对于这一实验结果,马英豪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并不能证明马英豪当时就能看到躺在地上的伤者。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称,虽然马英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监控录像等记录了马英豪交通肇事之后辗轧被害人的经过,有证人目睹了马英豪的杀人过程,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各种证据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马英豪故意杀人的全过程。公诉人认为,马英豪构成故意杀人罪。
马英豪的代理律师则称,不否认马英豪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不仅在客观上有犯罪事实,而且在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此案中,无论马英豪主观表现,还是其客观行为,都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杀人行为,仅仅根据录像资料就起诉马英豪,显得过于草率。马英豪作为石家庄人,明知路上有许多摄像头,他敢不敢再回去辗轧被害人?要知道,他的所做所为都要被摄像头记录下来。因此,从情理上讲他不可能存在杀人故意。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显示,马英豪撞人后并不知撞的是人,因此,认定马英豪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事发后,马英豪还找有关领导和朋友到医院看望被害人,也能说明这一点。
庭审焦点:马英豪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公诉人认为,马英豪在案发后逃离了现场,次日虽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始终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马英豪不具有自首的情节,
马英豪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马英豪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马英豪自动投案这一点已经被公诉机关所认可,马英豪事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本案的经过。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马英豪要承认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只要供认了主要事实,就应算是如实供述。本案中的主要事实———第一次撞人、调头,二次辗轧被害人,马英豪都做了如实供述,因此,应当认定马英豪的行为构成自首。
庭审焦点:死者家属将车主告上法庭
死者武志身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381270.5元。被告人除了马英豪外,还有董某、尹某二人和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其中,董某是肇事车辆的司机,尹某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还是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
董某本人参加了开庭,尹某和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委托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开庭。
死者家属委托的律师称,马英豪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明知马英豪刚喝过酒,且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由马英豪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武志身的死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家属委托的律师称,事发当晚,董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从单位将车开出,使悲剧得以发生,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为此,该公司应当连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尹某名下,尹某作为名义车主也应担责。
在法庭上,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该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案发时董某属于在下班之后私自开车。董某则称,他当时并没有主动将车交给马英豪开,是马英豪自己主动要开的。
庭审焦点:死者家属对民事赔偿不愿调解
在法庭上,法官问当事各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死者武志身的家属表示,他们不同意调解。
武志身的一名家属在庭审后说,他们不同意调解的原因是,钱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用钱去衡量一个人的生命,那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希望武志身的生命能换来一个典型案例,不让更多的家庭遭遇类似痛苦。他们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马英豪在最后陈述时说,“我虽然不是故意造成这起事件的,但是已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我也愿意从民事赔偿方面来弥补我的过错。自己犯了罪,我愿意接受惩罚,但是我希望法院和审判长能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推荐女性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