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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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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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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到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到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这个要求”(《中国经济周刊》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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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而言,也许对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多少还有所了解,可对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制定,又是依据哪些国家规定来制定的,应该说在事实上多数人是不知情的。因为在多年的时间里,地方政府虽时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的公布,但在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消息的同时,公众并没见到有关工资调整的依据。所以多年以来,人们通常也只是习惯于将此与当地的物价水平变化联系在一起予以理解。
但问题的关键是,工资、特别是地方的最低工资的标准决定,其涉及的不仅是一个地方弱势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准,同时也是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反映。就此意义看,对一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水准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就不但是一个劳动报酬问题,而且还应同时是一个劳工权利的政治问题。所以在此条件下,地方政府本就应当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一并将相关的国家要求与自身决定的理由也告诉公众才是。然而让人觉得多少有一点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恐怕很少有人能从相关的公开信息中满足自已知情权的。那么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是“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现实说明了什么,又证明了什么。这难道不应该引起地方政府反省,同时也是国家高层领导要注意的问题吗。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均低于国家要求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应采取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态度,而应当将相关决定理由予以公开,以使劳动者在满足知情权的同时,对相关行政决策行使监督权。因为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一个关涉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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