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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莎莎告赢上海莎莎侵权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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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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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严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国际知名化妆品销售商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莎莎”)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莎莎”)告上法庭。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莎莎对香港莎莎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上海莎莎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赔偿香港莎莎30万元人民币并登报道歉。
据香港莎莎的代理律师杨国胜介绍,“莎莎/SaSa”商标是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香港莎莎在内地也率先注册了“莎莎”中文名及“SaSa”英文名的商标名称和标志。莎莎作为亚洲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的知名品牌,其注册商标在海内外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莎莎在其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莎莎”以及“SaSa”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庭审中,香港莎莎提供了上海莎莎欧阳路店的门面照片,及其宣传资料和封存实物。
杨国胜称,香港莎莎前年已在上海淮海中路开设了内地首家专卖店。但上海莎莎在上海的专卖店中所销售的产品类别和品种与香港莎莎极其相似。上海莎莎还在媒体上对双方之间的关系做了不当的表述,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商店以及双方产品及服务混淆。为此,香港莎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莎莎停止在广告招牌、营业招牌、网页、手提袋、贵宾卡及其他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莎莎”字样,并停止使用带有“莎莎”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并索赔人民币62.2万元。
庭审中,上海莎莎对侵权一说予以反击,称其公司早于1998年3月便已成立,公司名称是经依法登记取得。期间香港莎莎则刚刚开始在内地注册,而且当时其知名度有限。在经营活动中,该公司突出使用的是“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莎莎”简称字样,并未如原告所称的突出使用“莎莎/SaSa”字样,正常使用自己的字号和名称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港莎莎取得“莎莎”商标在前,上海莎莎取得“上海莎莎”字号在后。香港莎莎在化妆品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而作为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上海莎莎的负责人仍将“莎莎”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认定这一行为有借“莎莎”知名度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上海莎莎的行为已对香港莎莎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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