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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未经批准不得攀登五千米以上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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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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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对青海省重点地区山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个别地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权限不明确,管理上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登山活动的主管机构是省体育主管机构和山峰所在地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青海省体育局重申:登山活动属于高危活动,关系到登山人员的生命安全,事关重大。不仅如此,如果出现山难,当地政府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营救。为此,青海省体育局希望山峰所在地政府一定要把登山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给予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登山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登山活动的顺利开展。山峰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峰的管理,明确山峰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对山峰管理职能部门的责任,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团(队)不得攀登5000米(外国人4500米)以上的山峰。擅自组团(队)登山均视为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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