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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不满意七天可退货 要收取5开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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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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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3月1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外通报了今年第1号案例,即国美商场家电“不满意七天可退货”要收取商品总价5%的开箱费。
今年初,福州消费者刘小姐诉称,她受国美五里亭店促销员误导,选购一款声称有“三温”冷冻调节功能的电冰箱。冰箱送到家后,刘小姐发
现该款冰箱并不具备“三温”冷冻调节功能。于是她找国美电器客服部要求退货,却被答复依国美电器“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的有关规定,所退换商品必须是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否则须支付二三百元的费用,其中5%的开箱费100元,运费100多元。刘小姐考虑到这款冰箱功能不符合自己要求,最后还是咬牙答应支付。可没想到过两天,国美客服部又告诉她,因为她购买的冰箱已经开箱通电,影响再次销售,故不能退货。
省消委会有关专业人士在通报中指出,“商品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既然商家承诺“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经营者就不能以开箱通电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更何况购买家用电器,只有开箱通电后才能验收其质量和性能。而一旦开箱后不满意,就不能退货,否则就要被收取5%的开箱费,其实质是一种陷阱。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中第三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作为存在限制条件的“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的格式条款应是一种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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