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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普通住房将获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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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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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昨天表示,现行的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普通住房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唯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时免个人所得税。
王力表示,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今后的导向应该是有所区分,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是要加以限制。
此外,他介绍了去年国家对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所做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业税政策作了调整,区分了商业性的买卖和消费性的买卖,也考虑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
也就是说,规定从去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的时候要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两年的再卖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
同时还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但他强调,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而是早有税法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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